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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车祸多等级伤残索赔的正确姿势! 2019-12-09 09:22:00

【引    言】
 
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的难点在于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指数的计算,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开展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盛某,男,1969年12月28日生, 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4月16日9时10分许,被告一杨某驾驶粤B 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南山区侨香路智慧广场路段,该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盛某被送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治疗,共住院84天。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固定物。
 
2015年8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盛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盛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23094.2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民初字第1450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盛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16775.0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盛某赔付人民币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盛某赔付人民币6775.09元。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盛某因交通事故导致2个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多等级伤残。由于多等级伤残涉及的赔偿项目众多、计算标准不一,且涉及到“农转城”标准的转化问题,受害人盛某机智地选择专业律师介入协助。最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盛某通过诉讼也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3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5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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