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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也能获得10多万的赔偿,这是为什么? 2019-10-30 09:07:23

【引    言】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并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赔偿。当然,要想获得赔偿较高的金额,势必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帮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袁某某,女,1968年2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范某某,皖S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皖S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张某某,粤Lxxxxx号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
 
被告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2013年12月5日,被告一驾驶皖Sxxxxx号大货车行驶至上述地点与被告三驾驶一辆乘载原告的粤Lxxxxx号两轮摩托车向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作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2天。出院医嘱注明:注意休息,建议全休3个月,复查;2.出院后避免头部剧烈运动,建议有专人照顾,加强营养;3.不适随诊,耳石症可能复发,如仍有眩晕症状轻耳鼻喉科门诊随诊;4.住院期间有专人陪护1人。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袁某某把驾驶人范某某、机动车所有人、摩托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45132.8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3月23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直接赔偿原告袁某某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直接赔偿原告袁某某45050.38元;
 
三、被告张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某6116.7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入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本、收费票据、医嘱等证据,获得医疗费3015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护理费14700元、误工费28850.38元、营养费2000元等,从受害人实际获赔100249.53元来看,袁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8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89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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