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农村户口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伤残伤害的,要想实现“农转城”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一般只有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诉讼才能获得。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某,女,1976年6月1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新某,粤Bxxxxx号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二:罗某某,粤B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12月20日11时0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石岩爱群路爱群花园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车的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1天。出院医嘱注明:1.全休2个月,加强伤肢康复功能锻炼,不适随诊;2.加强营养,定期骨科门诊复查复诊x光片,直至骨折愈合;3.一年后骨折愈合后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2013年4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1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某把驾驶人陈新某、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9625元。
【案件结果】
2013年9月13日,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各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陈某某款102000元;
二、被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前支付原告陈某某款项6000元;
三、原告陈某某放弃对被告陈新某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新某、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2012年12月20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清结。原告陈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就2012年12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被告陈新某、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理应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的受害人构成10级伤残,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积极提交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深圳工作和生活了1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来源于城镇,受害人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从受害人实际获赔108000元来看,陈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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