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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形 2024-11-22 06:09:36
        【案情】
   
        2008年8月29日,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朗山路六号路口时与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多处骨折,后张先生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
   
        2009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进过现场勘查,仍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据此,井先生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多次拒绝向张先生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井先生和承保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的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井先生、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认为应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与原告张先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无法查清是因那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机动车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此,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发生主体与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原则划分赔偿责任。即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划分赔偿责任。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时,根据机动车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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