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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教您如何轻松实现“农转城”,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 2019-10-21 09:14:42

【引    言】
 
农村户口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伤残伤害的,要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一般只有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诉讼才能获得。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高某,男,1975年10月1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叶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系被告一的雇佣单位。
 
被告三: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6年1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辆在沙河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留仙路段,因遇红灯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乘客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注明:休息90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约1年后视骨痂生长情况取出内固定取出术,手术费约6000元,不适随诊。
2016年6月23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高某把驾驶人叶某某、雇佣单位、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54314.39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144689.1元;
 
二、被告深圳市西部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构成10级伤残,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积极提交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工作和生活了1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相关证据,故,其应得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89266.6元全部获赔。从受害人实际获赔144689.1元来看,高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4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88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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