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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教您如何通过调解的方式获得后续治疗费20多万元! 2019-10-18 09:09:43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但是仍留在功能障碍或者伤情尚未恢复,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由此产生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即使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也能获得全部的后续治疗费。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吴某某,男,1988年12月0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魏某某,粤Bxxxxx号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5月31日,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中型半挂牵引车沿324国道行驶至324国道725Km+100m,在超越左边由原告驾驶电动车发生碰刮,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2日,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海丰县梅陇人民医院急救,于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11日在海丰县澎湃纪念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注明:1.24小时陪护1人;2.患者勃起功能障碍,拟行假阴茎假体植入术,治疗费用约需20万;3.加强营养;4.若尿道再次狭窄,需行手术治疗(费用约需3万元)。
 
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原告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为六级伤残;2013年10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身体伤残作出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872.6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吴某某把车辆驾驶人魏某某、车辆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667138.81元。
 
【案件结果】
 
2014年7月30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均确定被告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已向吴某某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43450元,其中包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给被告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吴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92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各方当事人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各方当事人不再相互主张任何权利。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为6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3万元,受害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后续治疗费全部获赔,并最终获得492000元赔偿款项。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38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87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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