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受害人因车祸构成伤残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2019-04-28 09:09:52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损害的,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向侵权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蔡某,男,1950年8月20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帅某,粤P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紫金县分公司,粤P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P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系被告二、被告三的总公司。
 
被告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P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2月14日11时03分许,被告一帅某驾驶粤P XXXXX号车于梅龙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华润万家路段时,车头与西往东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粤P XXXXX号车部分损坏、原告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蔡某被送往深圳市健安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3个月,出院后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不适随诊。2014年5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蔡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蔡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0166.39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61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蔡某款项人民币85000元;
 
二、原告蔡某放弃对被告帅某、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紫金县分公司、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蔡某与被告帅某、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紫金县分公司、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东省xx物流有限公司就2014年2月14日所发生之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双方权利清结。
 
【国晖点评】
        
本案中,蔡某因车祸构成了伤残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其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尤其是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目上面,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因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本案中,蔡某属于城镇户口,因此其可以直接主张上述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蔡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肇事方在诉讼中进行调解,最后获赔了85000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4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91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伤残赔偿

上一篇:受害人必看:多等级伤残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必要性!
下一篇: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家属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成功索赔…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