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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必看:多等级伤残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必要性! 2019-04-26 09:20:29

【引    言】
        
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最大的难度在于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由于大多数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不失为最佳的选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何某,男,1966年3月16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谢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2月15日6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 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深盐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中铁大厦路段时,由副车到左转入主车道过程中汽车头左侧角与沿深盐路由东往西方向主车道内骑自行车的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谢某转弯时未让自行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何某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第二次于2015年5月18日入院,住院2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第三次于6月15日入深圳百合医院住院治疗36天,出院医嘱:绝对卧床休息,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第四次于7月21日入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第五次于7月24日入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名,加强护理;第六次于8月11日入深圳百合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在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一谢某共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33823.17元。
 
2015年10月1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何某的伤残等级为3级、9级以及10级,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建议其外伤性癫痫正规治疗二年后另行评定癫痫的伤残等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何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31663.83元。
 
【案件结果】
       
 2016年5月28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85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何某赔偿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何某赔偿人民币300000元;
 
三、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赔偿人民币274082.34元;
 
四、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此类案件由于涉及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复杂,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掌控处理。因此,受害人更适宜通过委托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全程处理。
 
本案中,受害人何某鉴定构成了三个等级的伤残,分别是3级、9级、10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案中何某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为83%。最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受害人何某也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1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90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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