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因车祸构成伤残的,由于年龄尚小,无法判断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问题,因此建议其父母选择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2016年5月26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陈父,系受害人陈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江某,系受害人陈某的母亲。
被告一:杨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9月29日9时54分许,被告一杨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公园路冠华学校北往南路段右侧车身与同方向行使的由陈父驾驶的电动车左侧(搭载江某、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父、乘客江某、小孩陈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父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出院后陪护1人,住院期间陪护1人,定期复诊。
2017年1月5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将两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07970.97元。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8446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10518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某10518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儿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需特别注意日后可能存在后遗症或引发并发症等问题,尽可能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保障后续治疗费能够另行起诉主张。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在事发时年仅4个月,其父母考虑到后续治疗的问题,选择了委托国晖律师介入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105180元。与原来主张的赔偿损失107970.97元相比来看,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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