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如果有构成伤残的可能的,应当积极委托伤残鉴定,一旦获得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即可以此为据,主张与伤残级别相关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内容。
案 件 简 介:
车祸受害人(原告):曾某。
货车司机(被告一):王某。
货车所有人(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
货车车辆保险公司(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交强险、50万商业三者险)。
曾某诉称:
2014年11月05日06时50分许,王某驾驶粤BSXXX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深湾一路白石路路口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曾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曾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曾某即被送往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1月18日出院,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1.暂休1月,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出院1月内需陪护1人;2.控制活动,适量进行伤肢功能训练;3.继续用药促进骨折愈合;4.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加强营养;5.1月后复诊,不适随诊。因伤曾某产生了医疗费167元、护理费6074.47元、误工费2514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2015年3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曾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曾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曾某为此共支付鉴定费2800元。曾某系农村户口,但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收入,应按深圳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89306.2元;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72031元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后在律师协助下,曾某起诉索赔,除上述损失外,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得出),各项损失共计219820.19元。
案 件 结 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
1、确认原告曾某损失:护理费5991.25元、误工费7867.88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深圳城镇标准)89306.20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财产损失1645元,以上共计200500.71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111645元。并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88855.71元;
4、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 晖专 家 点 评:
本案从受害人主张以及最终获赔的数额来看,主张219820.19元,实际获赔200500.71元,赔偿数额获赔率91.2%,可谓已经实现了成功索赔。
在误工费的赔偿时,根据案卷具体情况,因受害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持续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故不被法院支持所主张的误工时间。
具体索赔过程中,受害人选择采取诉讼途径、后续治疗费的主张以及主张农转城赔偿等是案件成功索赔的关键。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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