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字第1086号
判决时间:2012年3月7日
◆ 人身侵权的发生及其导致的后果:
2010年10月29日,原告到深圳市xx公司民治分店处理事情,乘坐扶梯下行时,因为电梯故障导致原告左腿被电梯卷入夹伤,致使左下肢严重挤压伤、左大腿被挤伤。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将原告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77天。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
◆ 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
杨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闵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原告认为深圳市xx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方于是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60394.88元。
◆ 诉讼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被侵权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闵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未尽安保义务的侵权方。
◆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应得的具体赔偿项目数额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的费用具体如下:
一、 误工费37228.8元;
二、 护理费4650元;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13850元;
四、 营养费,法院酌定为2000元;
五、 交通费328元;
六、 残疾赔偿金64761.72元;
七、 鉴定费1294元;
八、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九、 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144112.52元。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闵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原告杨某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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