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人身损害法定赔偿的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受害人病历和诊断相应证明等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死亡前经过抢救治疗,这必然会发生一些医疗费的问题。那么,此时对于受害人死亡前医疗费应该由谁支付呢?具体可由以下4个主体进行支付:
1、由死者家属一方支付
生命安全第一,在紧急情况下,家属可自行对抢救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进行支付,后期一并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索赔即可。
2、由肇事者一方垫付
肇事者通常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之一,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肇事者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是鉴于其肇事者地位,同时也是基于道德伦理,应当对受害人在医疗费支付困难时伸出援手。在最后的赔偿时,相应扣除已经垫付的费用即可。
3、由保险公司垫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7条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具体情况为:(1)肇事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2)肇事司机为醉酒驾驶;(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当然,对于垫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由道路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出现下列情形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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