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伤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因为受害人自身的疏忽或者过失没有保存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导致本应获得的医疗费用而没有获得。
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索赔医疗费需注意什么问题呢?
▲ 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受害人应当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
▲ 因转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但确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受害人擅自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可获赔相应的转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 后续治疗的费用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最好在出院时要求医院证明或者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主张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也要分情况而定。若受害人的病情很重并伴有并发症的可能,最好不要做后续医疗鉴定,等到将来实际发生医疗费后再另行起诉,这样能全面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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