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受害人因车祸死亡,大多数家属都认为其有资格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上,是否所有的近亲属都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由此可知,只有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才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法定的被扶养人只有2种: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那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儿子因车祸死亡,其父母作为近亲属,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参照上述规定,父母作为成年近亲属,其若想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缺一不可:
(1)丧失劳动能力;
(2)无其他生活来源。
也即,在儿子因车祸死亡的案件中,父母无其他生活来源,但是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其父母是无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那么,上述的“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如何认定呢?
1、“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
2、“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按以下标准判定: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主要由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没有任何收入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或者虽有偶然性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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