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对受害人一方而言,属于人身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的规定,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主张如下赔偿:
1. 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2. 如果受害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还可存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小孩子死亡的,父母可作为侵权权利人主张赔偿。上述项目均可依照《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并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主:
1.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依据死者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60周岁下统一为20年)
举例:
2019年度---上海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 ||
死者年龄 死者户口 |
城镇户口 标准 |
农村户口 标准 |
60周岁下(含未成年人孩子) | 1360680元 | 607500元 |
60---75周岁间 | 68034 × [20-(死者年龄-60)] | 30375 × [20-(死者年龄-60)] |
75周岁以上 | 340170元 | 151875元 |
2. 丧葬费
存在地方差异,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用计算公式表示为: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2
3. 精神损害抚慰金
各地3万---1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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