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致死的案件中,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主张相应的侵权权利,包括赔偿权利。
如果是机动车致害的案件,无论受害人是否承担责任,致害车辆一方的当事人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死者一方主要责任,意味着致害人方次责,赔偿的具体内容为:
1. 项目计算
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均可主张,并以死亡赔偿金为主。以2019年度上海市死亡赔偿金为例,可有:
2019年度---上海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 ||
死者年龄 死者户口 |
城镇户口 标准 |
农村户口 标准 |
60周岁下 | 1360680元 | 607500元 |
60---75周岁间 | 68034× [20-(死者年龄-60)] | 30375× [20-(死者年龄-60)] |
75周岁以上 | 340170元 | 151875元 |
注意:各个项目之和即是事故造成的总损失。
2. 交强险先行承担赔偿
致害车辆方有责任的,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3. 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责险承担
死亡案件的赔偿数额可达百万以上,交强险通常不足以承担赔偿,此时,如果致害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则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商业三者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其理赔限额为合同约定的数额。
4. 商业三责险仍承担不足的,由各方分担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不足以承担赔偿。那么剩下的损失就得由各方来负担。主次责任下,分担比例可分为两种情况:
(1)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行人的:机动车次责30%的比例、非机动车、行人70%的比例。
(2)机动车致害机动车:主责方70%的比例,次责方3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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