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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17.7广州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6-08-29 11:17:24


    广州市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家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享有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死亡案件中的赔偿项目涵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项目计算均依照《解释》明确的标准进行。

     广州地区的死亡赔偿项目计算与广东省的经济相关联,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适用广东省经济统计数据。下面就广州市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进行说明,各计算数据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内容,含:

     1、 2015年广东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

     2、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73.1(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3、2015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72659(元/年)。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广州市2016.7---2017.7间死亡相关赔偿项目标准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广州市死亡赔偿金标准(2016.7---2017.7)
 
死者户口
 死者
年龄(A)
 
0 < A < 60周岁
 
60 周岁≤ A < 75周岁
 
A ≥ 75周岁
城镇户口
(或符合农转城)
 
695144元
34757.2×[20-(死者年龄-60)]元  
173786元
农村户口  
267208元
13360.4 × [20-(死者年龄-60)]元  
66802元

     ★ 二、丧葬费

     丧葬费为广东省统一标准,为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2=72659 ÷ 2 = 36329.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结合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并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


广州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死亡案件)
被扶养人年龄(Z)(岁)  
0 < Z < 18
 
18 ≤ Z < 60
 
60 ≤ Z < 75
 
Z ≥ 75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25673.1/11103.0×(18-A)÷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20-(A-60)]÷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备   注      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死者受害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车祸死亡赔偿案件中,广州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可人民币10万元。




     ★五、其他

     死亡案件中还可存在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如死者抢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或是补助费,以及死后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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