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我国人身损害项目的计算标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同样适用。死亡赔偿案件与一般伤害案件的不同之处集中在于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赔偿。
下面就东莞市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做一个介绍。计算数据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含:
1、2015年广东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
2、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73.1(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3、2015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72659(元/年)。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有如下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东莞市死亡赔偿金标准(2016.7---2017.7) | |||
死者户口 死者 年龄(A) |
0 < A < 60 |
60 ≤ A < 75 |
A ≥ 75 |
城镇户口 | 695144 | 34757.2×[20-(死者年龄-60)] | 173786 |
农村户口 | 267208 | 13360.4 × [20-(死者年龄-60)] | 66802 |
★ 二、丧葬费
丧葬费为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2=72659 ÷ 2= 36329.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东莞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死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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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A)(岁) | 0 < A < 18 |
18 ≤ A < 60 |
60 ≤ A < 75 |
A ≥ 75 |
|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A)÷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A-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 | 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死者受害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案件中,东莞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可人民币5万元。
★五、其他
在死亡损害赔偿案件里,还可项存在医疗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等项目内容,具体可参见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相应东莞版块或致电律师东莞咨询热线:400-626-2163(免费拨打).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