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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17.7佛山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6-08-29 11:15:00


     在佛山市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中,家属作为侵权权利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各项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均依照《解释》明确的标准进行。

     在死亡赔偿项目的计算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与法院地的经济水平有关,对佛山而言其适用广东省统一的经济统计数据。下面就佛山市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进行说明,各计算数据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内容,含:

     1、 2015年广东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

     2、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73.1(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3、2015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72659(元/年)。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有如下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佛山市死亡赔偿金标准(2016.7---2017.7)
 
死者户口
 死者
年龄(A)
 
0 < A < 60周岁
 
60 周岁≤ A < 75周岁
 
A ≥ 75周岁
城镇户口死者 695144 34757.2×[20-(A-60)] 173786
农村户口死者 267208 13360.4 × [20-(A-60)] 66802

     ★ 二、丧葬费

     丧葬费为广东省统一标准,为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2=72659 ÷ 2 = 36329.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指需要死者抚养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但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近亲属。


佛山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死亡案件)
被扶养人年龄(Z)(岁)  
0 < Z < 18
 
18 ≤ Z < 60
 
60 ≤ Z < 75
 
Z ≥ 75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25673.1/11103.0×(18-Z)÷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20-(Z-60)]÷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备   注      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死者受害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案件中,佛山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可人民币8万元。




     ★五、其他

     死亡案件中还可存在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如死者抢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或是补助费,以及死后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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