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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和解、调解存在哪些弊端呢? 2018-01-17 15:40:26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如果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双方就赔偿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即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调解存在一定的优点,如及时高效、方法灵活、节约时间以及成本以及便于执行。

        上述优点是存在双方当事人能够秉承着诚心、诚信的态度和解或调解解决事故纠纷,但是在社会实践中,一些致害人存在“不良”心思,而一些受害人,他们认为对方已经同意和解或是双方已经同意由交警调解,一切就可以了。

        毕竟“术业有专攻”,没有专业人士协助下的和解、调解,弊端多多:

        弊端一:

        受害人往往不知道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即使知道,也不清楚是否需要精神鉴定、赔偿的标准又如何?这样很容易丧失该项目赔偿。

        弊端二:

        自行和解更多存在大概、可能、或许的赔偿心理,100万的赔偿,受害人很可能只认为有40万,而不是以法定的赔偿标准为依据,这些唯有律师方才掌握。

        弊端三:

        伤害存有后遗症时,自行和解很容易缺乏后期的保障,专业律师介入的,会适时在协议中注明后续索赔权利,提出一次性索赔方案或后续索赔方案。

        弊端四:

        并不是当事人想当然的知道了自己可以赔多少钱,保险公司就肯赔多少钱的,往往差额很大。很多时候,最终还得诉讼解决,让受害人徒劳增加索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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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52/2205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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