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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赔偿案件,调解与专业律师更配哟! 2018-06-01 10:48:57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法院组织下调解,但是受害人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委托律师在场协助是最佳的搭配。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91年10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颜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粤L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2015年2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小型专用客车永新街经惠州大道往大湖溪方向行驶,性质惠州市东平大道东平加油站路口灯控处冲红灯行驶时,与从东湖西路经东平大道往东江大桥方向行驶由戴某某驾驶的粤LXXXXX二轮摩托车(乘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戴某某与原告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医嘱:1.门诊定期复查;2.注意功能锻炼;3.术后3个月内避免患肢负重锻炼,继续休养六个月;4.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5.术后1年内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约需7000元。

       2015年5月26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把机动车驾驶人颜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费用损失。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8日,经过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800元;

       二、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垫付原告的医药费18835.9元应另行向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理赔;

       三、原告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争议,原告李某不得向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四、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通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赔偿义务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其主张的赔偿损失与实际获赔的赔偿款数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受害人颜某某在进行索赔事宜前,懂得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案。无疑使自己索赔的时间大大缩短了;从而更快的获得赔偿金额。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63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52/22589.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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