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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不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最佳途径 2017-05-16 16:26:55
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解的途径解决,和解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和解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即可视为纠纷得到解决。

           一般意义上来说,和解只适合于那些事故造成损害轻微的案件。因为和解途径下,各方解决赔偿问题完全是出于自愿,在赔偿数额大小、赔偿项目多少以及事故责任分担的问题上,没有法定标准那么繁琐。而且基于和解的时间可以很快,赔偿款可以很快到位,和解成了不少事故当事人解决赔偿争端的首选。

           但是,专业人士提醒您,在死亡车祸案件中,和解不适宜用来解决赔偿问题!理由包括:

           1、死亡案件涉及的赔偿项目较多,且数额大

           死亡案件中的赔偿项目内容可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其中,单死亡赔偿金现下我国个别地区已超过100万元。鉴于数额巨大,和解途径很难达到这一数额。

           2、和解很难保证索赔款的到位

           和解协议只具有合同的性质,赔偿一方可以履行,但也可以不履行,家属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和解,面临着较大风险。实践中就存在因为是分期支付,后来不了了之的情况。为此,一旦对方不予履行,最终还是只能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是诉讼途径的,则家属可以对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能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是说和解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强调对保险公司而言,只认可经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果是和解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

           4、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诉讼更有利于保险家属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单是数额上,对整个案件也是一个公平的裁量,对维护社会稳定也存在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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