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18条明确了近亲属为死亡案件中法定的赔偿权利人,那么,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呢?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于死亡赔偿金属于对财产性质的赔偿,其内容是对死亡受害人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作为赔偿权利请求人的应是与死亡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权利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原则上,只有第一顺序权利人全部不存在时,第二顺位权利人也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主张拥有赔偿的权利。
对于死亡受害人的公婆、岳父母,则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也即不是赔偿权利人,不具有诉讼请求权,无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因死者的死产生的的损害赔偿, 除一些特殊的项目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专项专属外,因属于对死者的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是遗产,虽不能继承,但仍可参照《继承法》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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