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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2018-10-22 14:26:56
实践中,有些机动车并未安装行车记录仪,事发时现场也无监控,导致各方当事人在责任认定方面有口难辩。那么,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

上述的情况主要涉及到了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那么,在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谁应该承担事故的举证责任呢?

机动车与电动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机动车与电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也即,机动车与电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只有在证明电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如超速驾驶、闯红灯等)的情况下,才可以适当减轻自身的责任,否则机动车可能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那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否一样呢?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由此可知,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所不同。

举个例子,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但一方机动车认为自身只需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时,提出主张的机动车一方就需要承担“对方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即接受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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