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时间。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即:如果被告方以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那么法院将不会维护原告方的权利。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在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行后,应当适用统一的3年诉讼时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适用上述3年的时效规定,一般不存在延长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说一下时效的中止与中断问题:
1.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如针对未成年人的车祸伤害事故);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非法拘禁;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各方一直在赔偿协商;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肇事司机承认会赔偿;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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