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是指受害人身体器官的残废程度,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伤害导致他人身体残疾的,受害人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受害人一旦经确认构成伤残,即可多主张赔偿项目内容,也就多获得赔偿。如在深圳市,2017年度一个十级伤残赔偿金,数额就为89266.6元,还不包括其他如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所谓伤残鉴定,受害人需要在合适的时间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需要是合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且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纳入其鉴定范围。举例来说,深圳市发生车祸的受害人选择深圳市的鉴定机构为宜,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就包括有:南天司法鉴定所、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等。
那么,是否随便一个鉴定机构都就可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存在有多个鉴定机构,但是不同的鉴定机构对伤残鉴定标准的拿捏和习惯不同,同一种伤害,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鉴定机构。这样,从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就适宜去选择那些更易于获得伤残级别或提高伤残级别的鉴定。
通常的,受害人对各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习惯拿捏不准,此时就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开展鉴定了。事实上,对于伤残案件的诸多赔偿环节,都应当在专人如律师的协助下,方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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