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受害人有伤残等级和没有伤残等级,在赔偿款上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例如,在深圳地区,无伤残等级受害人往往只能拿到2~3万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但有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尽管是最低的10级伤残,单单残疾赔偿金一项赔偿款即达125044元,加上其他项目,赔偿款可达二三十万元。
因此,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应该重视伤残鉴定这一事项,否则极有可能因为没有进行伤残鉴定而丧失巨额赔偿款。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伤残鉴定呢?
实践中,出于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伤残鉴定一般在受害人伤情稳定的时候进行。通常,普通性损害在伤后3~6个月、神经性损害在伤后6个月即可达到伤情稳定。
但是,由于受害人每个人的年龄、体质、伤情不一样,受害人伤情稳定的时间也会有所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若受害人无法把握最佳的伤残鉴定时间,可以寻求专业人士如交通事故律师的帮助。交通事故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轻易把握住受害人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达到使受害人评上更高伤残等级的目的。
除了把握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对于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同样重要。每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虽然大同小异,但是在某个鉴定项目上,有的机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因此,受害人在不知晓相关行情的情况下,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选择对自身伤情最有利的伤残鉴定机构,以实现赔偿损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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