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受害人伤情稳定之时,便可做伤残鉴定。根据相关医疗经验,普通性损害在伤后3到6个月,神经性损害在伤后6个月便可达到伤情稳定。但是,由于每个受害人的年龄、体质以及伤情的不同,因此,伤情具体什么时候稳定,什么时候可以做鉴定,完全因人而异。
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伤情具体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因此,需注意一下3种情况:
(1)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或者视听功能障碍等可能引起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等级会低于实际等级;
(2)对于确定受害人的伤情不会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受害人应在治疗终结后马上进行,否则有些疾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评不上伤残级别;
(3)对于需要做二次手术的受害人,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钢板穿插入身体某部位,二次手术需要将钢板取出的,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否则等二次手术结束后再去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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