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
这时是否有些人会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做伤残鉴定是不是没有时间限制呢?
这显然不是的,毕竟法律是不会保护一个懒惰之人的。换而言之,交通事故诉讼都有诉讼期限,何况作为证据(依据)的伤残鉴定结论。
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呢?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期限可分为以下3种方式进行:
▲有约从约
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伤残鉴定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
▲没约从法
一般来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等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备注: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在鉴定期限内。
因伤残鉴定等级直接涉及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受害人要想获得更高的赔偿款,最好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更多伤残鉴定的具体内容,可登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或致电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6/22464.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