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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骨折后多长时间去做伤残鉴定? 2018-04-08 14:31:31
        腰椎是人体骨架结构的重要部分,是人体骨骼活动的重要枢纽,人体有5个腰椎,每一个腰椎都由前方的椎体和后方的附件组成。腰椎骨折在车祸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包括压缩性骨折、粉碎性骨折以及因骨折导致的连带伤害。

        要对腰椎伤害进行伤残鉴定,首先需判断事故伤害是否有构成伤残的可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腰椎伤害构成伤残的情形有如下一些:

        1、六级伤残标准:腰椎严重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七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3、八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九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5、十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台,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

        如果受害人的伤害存在如上近似情形的,则可有构成伤残的可能。法定的伤残鉴定时机为车祸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受害人可在医疗终结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具体进行鉴定,而所谓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通常来说,受害人出院不再入院治疗,即可着手鉴定准备了。

        伤残鉴定时,受害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情况、病历本、户口簿、身份证等。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能更好的为受害人把握鉴定时间,提高伤残鉴定效率,欢迎致电律师咨询热线:400--188--9691(不收电话费)。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6/2245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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