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鉴定其伤残级别,目的在于获得伤残项目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若受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伤残鉴定时,涉及伤残鉴定时间的选择以及鉴定机构选择等问题。其中,伤残鉴定时间是指受害人在什么时候进行鉴定最为适宜。
不同的伤残鉴定时间,受害人的伤残级别可能不同,因为人体的伤害要么在不断恶化,要么在不断的恢复中,伤害程度的不同自然影响伤残鉴定的结果。如植物人案件,如果受害人仍昏迷不醒的,可构成一级伤残。但若受害人某一天苏醒的,则伤残级别将大大降低。
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知,伤残鉴定的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也即通常所说的治疗终结后。不同的伤害治疗终结是不一致的。
常见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1、容貌损伤、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组织器官伤、骨折伤害,在伤害后3到6个月达到终结;
2、神经性功能损伤、颅脑损伤及智力损害,通常在伤后6个月后达到治疗终结。
伤残鉴定时间的把握受害人应当在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协助下具体把握,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是否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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