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的简易程序在交通事故日渐频发的当下,更应该发挥其独特作用,在诉讼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那么简易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到底有其怎样的独特性呢?
1、起诉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庭前准备
可以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法律文书。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可以不适用举证期限。
3、开庭与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庭宣判,除需要定期宣判的以外。
4、裁判文书的制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总而言之,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口头起诉,简易通知,可当即受理、当时开庭、直接调解,应当独任审判,原则上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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