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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2016-09-08 16:35:46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两种不同审理方式。一个案件到底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还是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当事人对此并没有选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对一些程序进行简化的结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由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规定得过于紧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虽然诉讼当事人对于案件到底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没有选择权,但是其对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由以上可知,简易程序是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的,但是对于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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