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件发生后,各方可自行协商对事故赔偿的处理,也即和解。和解途径下,各方的自由性很大,和解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和解的方式及具体内容,都可以由各方意定。所以说,即使交通事故责任未被交管部门认定,各方也可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达成的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性质,一方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是,从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和解很多情况下弊大于利,尤其是事故认定书制作前的盲目和解,将会大大损害受害人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和解的各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大多没有具体的进行计算过,各方对赔偿项目的多少及其计算都没有清楚的概念。尤其是事故赔偿往往涉及保险理赔以及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问题,而这些事和解所不能真正解决的。
当然,并不是各方不能和解解决事故争端,和解有其适用的范围。一般而言,那些各方争议小,事故造成损害不大的案件,较为适宜采用和解的途径。而那些事故造成损害大,或各方争议大的案件,则更加适宜采取调解或诉讼的途径。
+特别提醒:
如果受害人真正想要和解解决赔偿纠纷的,一方面至少要等到事故损害基本确定以及事故认定书制作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如网络途径获得专业人士如律师的意见,再行和解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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