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8条规定,如果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理赔,提出理赔时应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如下一些:
1. 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单;
2. 被保险人出具符合保险要求的索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 被保险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员伤亡的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 其他或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具有一定联系的证明或资料。
需注意,鉴于交通事故的有效认定对保险理赔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之前除了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还应及时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备案。如果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因素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是不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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