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投保了全险,也即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此时,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交强险先赔
即对事故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各方主次责任的,为有责责任限额赔偿,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商业三者险其次
即对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备 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各方保险公司承担对方的的损害保险理赔责任。也即,甲乙两车发生事故的,甲车保险公司对乙车的损失进行赔偿,反之亦然。
(三)当事人对保险理赔不足的损害分担
保险理赔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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