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一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与赔偿,其二是为了便于机动车辆的管理。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了新车之后并不能马上上路,只有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才能申请机动车登记、办理车辆行驶证和牌照号码。
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登记的条件之一。根据《道路交通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5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据此,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购买了交强险。才能进行机动车登记,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交强险是办理车辆行驶证与牌照的前提条件。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车辆行驶证和牌照号码时需要提供所购买车辆的发票和汽车保险单,然后到车管所进行验车。验车完毕后方能取得车辆行驶证和牌照号码。
同时,需要注意的时,只有进过保监会批准的中子保险公司,才可以从事保险业务。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的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等22家。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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