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所谓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将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以赔偿,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上共计122000元。
上述所谓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时候,也即无责的时候,保险公司将在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以恶癖长,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以上共计12100元。
可以看出,不论是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会赔偿。那么,有人会问,这不就是什么时候都会赔偿吗?事实并非如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绝对不赔的内容范围之列。
不论如何,即使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时候,保险理赔限额最大仅12100元,但是基于交强险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出发的。交强险制度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起到很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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