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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2015-09-14 18:04:03

      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事项),例如约定酒后开车或者没有有效驾驶证件等等情形不予赔偿,那么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呢?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合同相对人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依法对合同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可在免责范围内不赔偿。

      但是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不能再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事项,那么是不是“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就不存在不赔偿的情形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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