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法律没有对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进行分项。但是,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赔偿限额进行了分项。该行政法规将赔偿限额分为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责任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三项。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应当分项目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正是这部行政法规。那么,法院的做法又是如何呢?会不会采纳保险公司的观点呢?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以往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判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多数仍然采纳保险公司的条款,但也有少数法院并没有采纳,认为保险公司在赔偿的时候,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不分项目的进行赔偿。法院如此裁判的理由是什么呢?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精神在于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者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及时获得赔偿款,及时治疗伤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对交强险赔偿项目进行划分在立法有违背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应当不予采纳。
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不应当分项目限额,但实际中往往是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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