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其中,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当然,上述是针对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件进行认定,若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件,则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那么,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呢?具体的如下几个: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
(3)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5)单位营业执照;
(6)委托书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没有特殊情况,工伤认定部门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如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应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结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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