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的员工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驾驶机动车,因撞上路中铺设的木板,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事后,李某所在的公司向区劳务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保障局在调查中发现,李某虽然曾经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但是事发之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超过一年多没有年审了,即根据规定,李某的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属于无证驾驶情形,且其是因自身主观原因造成事故伤害,遂对李某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在2010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伤亡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一直是极具争议的话题。但是,随着2011年1月1日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知,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的本人伤亡的,则不纳入工伤的范围。即在本案中,李某的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下班途中,由于其属于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工伤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工伤保险条例》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不仅为此类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并且有利于积极引导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注意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