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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离退休员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2024-04-27 03:49:01

        现在很多单位,在职工离退休之后,都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开展户外活动等,一方面感谢这些老职工为企业、单位所作出的贡献,一方面通过这些户外活动丰富他们的离退休生活。如果离退休职工在参加企业、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是否认定为工伤?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离退休人员,是离休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总称。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一般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党工作的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老干部。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设立目的可知,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此可知,工伤保险的受惠人群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得是在在职职工。由此可见,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在职员工的范畴,因为他们已远离生产、工作岗位。因此,离退休职工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对象范围。
   
        其次,工伤保险的范围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在参加企业、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属于因休闲活动而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不能将此间遭受的损害认定为工伤。
   
        据此,离退休人员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1993年7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这个规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伤残或死亡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一般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范围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属休闲活动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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