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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2017-11-15 15:24:04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并不是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事故当事人不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若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就没有别的办法主张自身的权利吗?

        显然不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从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认定书并送达之日起3日起,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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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5/21147.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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