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并不是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事故当事人不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若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就没有别的办法主张自身的权利吗?
显然不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从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认定书并送达之日起3日起,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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