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在北京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当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满意表示抗议的,唯一可能有效的途径就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我国09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45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交管部门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如果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认为交管部门的认定违背了上述原则,那么即可以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事实上,申请复核的关键内容在于事故责任上。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划分为五个,即全部责任、无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责任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交通处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都很关键。为了使当事人有二次救济的权利,《规定》51条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于复核,我们分3方面来说:
1、前提: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不服
2、时间: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3日内
3、形式:向事故认定书署名的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
交通事故的复核期限比较多,而且复核需要一定的证据,如果在认定书出来前当事人得知认定结果不利于自己的,需赶紧联系专业律师等,早早收集证据,争取复核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