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前日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我的车辆时由东向西,对方车辆时由北向南,交警依据《交通安全法》说必须避让右侧车辆先行,判定我全责。当时由于慌张,没出过险情 就直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字啦。如果我的行车记录仪,拍下对方当时在行驶中,打电话,是不是他也需要负责呢?能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救济嚒?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的事故责任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和交管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等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事故责任由交管部门或是处理事故的交警依法作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不服或是存在异议,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的途径获得救济。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其52条又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复核。因此,本案中,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那么您的不服就不能通过申请复核得到救济。
此时,需要认识一点,那就是事故认定书和其责任划分只是作为证据在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中发挥作用的,如果对方与您在赔偿问题上有争议并诉诸法院,那么您可以凭着您行车记录仪的拍摄内容向法院主张抗辩,从而减弱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的效力,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