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交管部门查清的事故发生基本事实、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也即事故责任也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由此可知,事故认定书对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处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都有影响。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复核机关
接受复核申请的机关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的上一级交管部门。
二、申请复核时间
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三、复核要求
申请复核时,当事人应当在复核申请中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四、复核时间
接受复核申请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鉴于申请复核的时间比较短,会出现当事人错过复核期限的问题。此时,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复核事实和依据,只能通过诉讼在法院中得到支持,并请求法院不予认可事故认定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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