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就如同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一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当事人可以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为什么提出复核申请?因为复核带来的一个有力结果就是上级交管部门会责令下级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其原因在于通过上级审查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在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被重新认定的条件时,不妨通过复核的渠道申请救济。一旦获得再次复核的机会的,认定书被改变的机会会比较大。
此外,还有一个方法可以表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那就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因为事故认定书毕竟只是作为一个证据存在的,它的证据效力虽然很高,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错误的,虽然不能通过复核获得救济,但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弱其证据效力适用于案件的处理中。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会要求交管部门出具意见,而且对于交管部门的意见,人民法院没有义务就需要认可,法院可自行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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