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会依据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过错的程度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当一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时,另一方就承担主要责任。假设作为致害人一方的机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那么各方分担损害的比例如何呢?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具体为:
一、交强险理赔
如果致害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则交强险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二、各方对损害的分担比例
但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时候,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通常情况下,在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其分担的损害比例为40%。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40%的比例,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可由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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