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类型,可分为全责与无责类型、同等责任类型以及一方主责一方次责的类型。在一起由机动车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一方承担了主要责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本文就此讨论赔偿比例的划分问题。
在有机动车作为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比例划分首先要扣除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因为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具体确定。
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后,对于赔偿比例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可以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大小比例与赔偿分担比例相同。一方无责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之间一方主责,一方次责的,通常主责方承担70%的赔偿比例,次责方承担30%的赔偿比例。
二、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对于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因为非机动车一方对事故承担责任,所以法定的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方仍需承担更多一些:
(一)机动车方主责,减轻20%至30%,机动车方承担70%--80%的赔偿比例;
(二)机动车方次责,减轻60%至70%,机动车方承担30%--40%的赔偿比例。
各地对机动车减轻的比例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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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sunlawyers.com/lawnews668.html 《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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